警拘21名Uber司機扣押名車 乘客犯法與否待研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17/05/23 12:06

最後更新: 2017/05/23 20:4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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警方扣押多部Uber司機用以載客的車輛。(曾秋文攝)

警方展開大規模拘捕21名Uber司機行動,在港九新界「放蛇」拘捕20男1女Uber司機,年齡介乎21至59歲,有人只開始當司機數天,全部人正被扣查當中,警方並扣留涉事車輛,當中包括豐田Vellfire及寶馬323i。對於光顧Uber的乘客會否涉犯法,警方表示會與有關部門再作檢討。

西九龍交通部總督察劉達輝表示,被捕司機涉嫌以手機應用程式接受接載乘客前往目的地,由乘客以信用卡付款,但司機沒有申請汽車出租許可證,亦沒有購買第三者保險。

他指執法行動仍然繼續進行,不排除更多司機被捕。他提醒,市民使用手機程式電召車輛時,很容易從車輛檔風玻璃留意到有沒有出示汽車出租許可證。

警方不排除有更多司機會被拘捕。(曾秋文攝)

劉指,根據所得的消息,21名被捕人士擔任有關應用程式的司機分別是幾日至幾年時間,並在放蛇行動中收取50元至150元的取酬金額,又強調警方是針對所有手機租車應用程式,但今次所拘捕的都是來自同一個手機租車應用程式。

他說整個放蛇行動,合共動用了3個警區即新界南、九龍東及九龍西的警力,並在將軍澳、九龍塘一帶採取拘捕行動。

根據法例,被捕人士要在5日內交出有效保險單,有關的舉證責任由司機負責。

劉達輝呼籲,手機應用程式的營運人,作為負責任的機構,需確保出租汽車有汽車出租許可證,是對乘客的基本責任及法律的尊重,營運者亦可能涉及協助及教唆罪行,可能需負相關法律責任。

警方展示案中證物。(曾秋文攝)

警方在2015年8月亦曾派員「放蛇」,拘捕7名Uber司機,其中2人去年認罪,各判罰款7000元及停牌12個月,其餘5人經審訊後,在今年3月被裁定罪成,各判罰款1萬元及停牌1年,並須參與駕駛改進課程,成為本港首宗Uber司機經審訊後被定罪案例。5人表明上訴,停牌令暫緩執行至上訴結束。

裁判官判決時引用了於1977年為規管被稱為「白牌」的非法的士司機而設的《道路交通條例》,指被告駕車接載乘客,與以往白牌車的性質並無分別;他指出,法例的立法原意是為保障乘客的安全, 科技發展雖然予人便利,但仍必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。

裁決指,Uber這間公司本身具備符合法例的法定地位,但Uber司機因為非法提供私家車載客服務並取酬,違反了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條款。

Uber另一個未解決的問題是,司機即使購有第三保,因為保險計劃條款中有列明:計劃保障不適用於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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